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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为什么要为婚姻立法?秦朝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秦朝(前221年~前207年)是由战国时期的秦国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结束了自春秋战国以来五百年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中国2000余年政治制度基本格局,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统治基础,故称“百代都行秦政法”。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主要是指男女结为夫妻。在中国历史的进程中,婚姻制度也是在不断地推进,从最初原始社会的群婚,到西周的比较完善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法历史逐渐走向成熟。
任何立法的事情,都不是一件简单的出台政策即可,都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中间暴露出很多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探究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和制度。同理,婚姻法也是如此,今天就来探究一下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秦朝为什么要为婚姻立法
纵观秦国再到建立秦朝,中间发生过很多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民间百姓之间先不论,就连秦国王室都存在着令人羞耻的事情发生。
例如秦惠文王之妻、大名鼎鼎的宣太后,在掌控秦国大权期间,与手下大臣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甚至在生前还说出去世后与情人合葬的言语。
例如在民间,很多亲兄弟之间共用一个妻子或者是允许自己的妻子与兄弟发生关系,这样的毫无人伦道德可言的现象在秦国商鞅变法之前一直很普遍。
从此处依然可以看出,秦国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是完全违背人伦道德,所以为了社会正常秩序良好地向前发展,必须出台法律措施制止此类现象继续出现。
根据《商君列传》的记载:“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知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
这里的“男女有别,是因为当时秦国父子兄弟不仅同住一个屋檐下,竟然还共同与同一个女人发生关系,这个女人一般都是兄弟之间哥哥或弟弟的妻子。
因此商鞅针对这个乱象,特意规定身为他人之妻,必须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人都要保持合适距离。
商鞅在变法中,针对这个乱象出台了两项律法措施,第一强制规定父子、成年兄弟,在娶妻之后必须独立生活,不得再同居。
第二,如果家里有两个成年的男子,结婚后没有分家独立,就要处罚双倍的赋税。
这时秦国当时用国家用政权手段来强行干预,给秦国百姓灌输男女有别、夫妻一体的婚姻伦理观念,让当时的百姓从根本上形成一夫一妻为单位的小家庭。
即使是在这样的法制之下,而秦惠文王之妻、秦昭襄王之母-宣太后竟然还有情人,如此荒唐可笑之事,如同打了商鞅变法一个响亮的耳光。
这位宣太后还是秦始皇的高祖母,秦始皇对于高祖母的事情肯定不会认可,加上后来秦始皇母亲-赵姬的人伦道德败坏之举,更是让秦始皇对于男女关系的重视。
关于赵姬与吕不韦的事情在正史和野史中都有流传,所以对于秦始皇来说哪怕这是一件捕风捉影之事,也是不能接受的。
秦朝婚姻法的具体内容
1,必须到官府登记
这一点与现代婚姻法一样,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秦朝婚姻法都规定必须到指定的官府机构去登记。这样的法规,可以维护双方的基本婚姻权益,如果只是自由结合,恐怕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不利的。
2,设立法定结婚年龄
这一点依然与现代婚姻法相同,不过年龄的标准和限定方式有所不同。在秦朝的婚姻法之中,规定男子要长到六尺五寸的身高才可以结婚,女子要长到六尺二寸才可以结婚。
也就是说是从人的身高角度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基因等问题,同样年龄的两人也许身高要相差悬殊,或者一些早已成年的人,身高还达不到这个数据,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很尴尬的局面。
当然这些只是根据这条婚姻法和现实情况所做的分析,也许在秦朝会针对这些部分现象作出相应的调整。
3,重男轻女的秦朝婚姻法
秦朝在婚姻之中,还特意为维护两者之间的权益有明确的条例,但是从法律条例中可以看出,因为封建社会的局限性,有明显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
秦朝婚姻法有一条关于夫妻双方权益的条款:即成家后的女子必须在男方家里生活,同时男方是家庭的决策人和第一主导者,并且要嫁夫随夫。
例如结婚之后,家庭所有的财产男方拥有绝对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这与现代婚姻法没法比;例如男方若是犯罪被判处流放,女方要跟随男方一起流放,这点放到现在恐怕要吓死人;
例如女方如果犯罪,男方可以直接拥有女方的所有财产,而若是男方犯罪,只有妻子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带走自己的嫁妆,至于男方的财产与女方依然没有关系。
其次,夫妻双方解除婚姻的主动权也在男方这边,即秦朝婚姻法规定,男方有权终止婚姻关系,有单方面休妻的权利;但是女方是没有此项权利的。同时女方触犯到“七去”中的任何一条,男方都能终止婚姻关系。“七去”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为什么触犯这七去任何一条就只有贝休掉的命运?因为当时古人认为不顺父母是指对公婆不孝顺,是为逆德;无子指绝嗣,是为不孝,而淫是指乱族,妒是指乱家,有恶疾则不能供祭祖先,口多言则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因此也许一句不得体的话,男方就会有理由休妻。
其三,如果夫妻双方任何一人死亡,婚姻自动解除。但是只有男方享受无条件再婚的权利,女方享受此项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秦朝规定,如果男方死亡,女方有子女,是不允许改嫁的。
4,其实对于女方的维护比较前卫
秦始皇立下的婚姻法相对于古代很多朝代的婚姻法已经比较前卫,因为秦朝婚姻法也有为女方的权益设立条款:即男方不能责打女方,否则就是犯罪,而且官府回根据殴打程度的严重性,作出相应的刑罚。
所以秦朝的婚姻法并不是一味的男尊女卑。其次,还有一条相较于前面所有条款,这一条款应该是最平等的,因为此条款规定夫妻双方都必须忠于婚姻。
即夫妻任何一人通奸淫乱,都属于犯罪,而且刑罚极为严重。这一点应该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这样的法律条款才能最得人心。
同时还有一条被后世彻底禁止的条款,即女方杀死出轨的男方属于无罪,古文是这样说的:“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女方对于教育子女也有一条款,即秦朝的女子可以在家中随意惩罚自己的子嗣,若是子嗣去官府告状,官府是不予受理的。
最后是在解除婚姻关系上的维护条款,因为秦朝婚姻法中有一条解除婚姻关系的平等规定,即夫妻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到官府登记,若是自行解除,夫妻双方都会受到官府的制裁。
秦朝婚姻法的特点
1,一夫一妻制。秦朝的婚姻法规定是一夫一妻制,这一点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几千年,唯独是秦朝从法律上去规定此项条款的。虽然秦朝后来的朝代继承了秦朝很多东西,但是并没有继承这个。
2,相对平等。其实通过前面对秦朝婚姻法的了解,可以清晰地发现,秦朝的婚姻法是做到相对平等的,特别是“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和男方不能责打女方,这两条放在封建社会时期,感觉是不可思议的,而且后世的2000多年都没有设立,可见秦朝婚姻法之前卫。
无法完全脱离男尊女卑的思想。为什么说是无法完全脱离?因为总体来说,秦朝婚姻法已经走在中国古代史的前列,只是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思想意识,只能做到相对的男女平等,尽可能地维护女方的权益。
其实按照当时的封建体制,就算只维护女方,恐怕女性也只能屈服,没有办法去抵抗反对,所以秦朝的婚姻法是属于从当时的男尊女卑思想脱离一部分出来,让女子享受到一定婚姻的权益。
法律条款较为细致。通过对秦朝婚姻法的了解,可以看出秦朝在男女婚姻关系上有着极为细致周到的考虑,所以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指示到家庭生活中细节权益维护。
例如不能责打女方,例如男方犯罪女方有权举报,例如女方有权教育子嗣,等等这些都是家庭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状况,秦朝婚姻是都考虑到了,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
综上所述,秦朝婚姻法的确立,虽然后世几乎没有继承,但是对于后世的婚姻关系依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例如一夫一妻制,虽然后世2000多年都没有再设立此项,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依然有很多人们在追求或者做到了一夫一妻,大名鼎鼎的隋文帝杨坚和独孤伽罗,还有明朝的明孝宗朱祐堂,以及唐朝的名相房玄龄,这些肯定受到秦朝婚姻法的影响才能有如此意识。
总而言之,秦朝的婚姻法还是比较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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